《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第一部分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与技术 > 详细内容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第一部分

      新闻发布时间:2019-09-03新闻浏览次数:10797新闻作者:Frank

    1 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特种设备,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单位的许可,适用本规则。
    1.3 许可实施主体
      实施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的部门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部门,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
    1.4 许可目录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的许可类别、许可项目和子项目、许可参数和级别(以下统称许可范围)以及发证机关,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 可目录》执行;许可项目和子项目中的设备种类、类别和品种按照《特种设备目录》 执行。
    1.5 许可证书及有效期
    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样式见附件 A),其有效期均为 4 年。


    2许可条件


    2.1 一般要求
    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质,具有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建立并且有效实施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制度等,具备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的技术能力。
    2.1.1 资源条件: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以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 ,并且满足生产需要的资源条件:
    (1)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等;
    (2)工作场所,包括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等;
    (3)设备设施,包括生产(充装)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等;
    (4)技术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工艺文件、施工方案、检验规程等;
    (5)法规标准,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具体资源条件和要求,分别见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2.1.2 质量保证体系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建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其中,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M《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符合本规则 C1.4、E1.4 条的要求,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符合本规则 C3.7、D2.7 条的要求。
    2.1.3 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充装安全的技术能力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充装安全的技术能力,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产品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活动。
    2.2 资源条件的通用要求
    2.2.1 人员
    1) 资源条件中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2) 资源条件中的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纳入特种设备人员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人员资格证。
    3) 资源条件中对人员有工程技术职称要求的,如果人员无相应工程技术职称,则需要具有相应的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学历应当为理工类专业。工程技术职称与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比照见表 2-1。
    表 2-1 工程技术职称与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比照(注 1)
    工程技术职称 学历与技术工作年限
    博士毕业生 硕士毕业生 大学本科毕业生 大专毕业生
    高级工程师 工作 4 年以上 工作 10 年以上 工作 13 年以上 工作 15 年以上
    工程师 工作 1 年以上 工作 4 年以上 工作 7 年以上 工作 9 年以上
    助理工程师 — 工作 1 年以上 工作 2 年以上 工作 3 年以上
    注 1:技术工作是指与相应特种设备生产、充装、检验、检测、使用管理等有关的技术方面的工作。高级技师和技师可以分别相当于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中专毕业生的技术工作年限要求可以参照大专毕业生。
    2.2.2 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租赁
    2.2.2.1工作场所
    生产和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允许承租。工作场所承租的,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其租赁期限应当覆盖申请许可证的有效期,并且能够提供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明、房产证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2.2.2.2设备设施
    生产和充装单位资源条件要求的生产(充装)设备(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除外)、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等一般不允许承租,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2.3工作外委(分包)
    1) 设计、材料预处理、热处理、无损检测和理化检验等工作的外委,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的要求;
    2) 允许外委的,受委托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能力,无损检测、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应当外委给取得特种设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机构),但是不得外委给对本单位实施监督检验、型式试验的检验机构;委托单位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确定外委的具体项目和详细要求;外委工作的质量控制由委托单位负责,纳入其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范围;
    3) 工作外委的,与外委工作直接相关的人员和设备资源条件不作要求,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委托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有质量控制系统要求的)。
    2.2.4 条件共享
    2.2.4.1同一单位
    1) 同一申请单位申请不同许可项目的,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相应许可条件允许共享;
    2) 同一申请单位的多处制造地址(注 2)共同完成同一许可子项目产品的,其各处制造地址资源条件之和应当满足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许可条件(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L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且建立统一的质量保证体系。
    注 2:多处制造地址应当符合本规则 3.2.2 条的规定。
    2.2.4.2公司和子公司(公司和分公司)
    1) 公司申请许可时,经其子公司同意,子公司可以作为制造地址在许可证中载明,但其子公司不得再单独申请许可,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许可条件允许共享;公司和其子公司分别申请许可的,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许可条件不允许共享;
    2) 公司和其分公司从事相应许可活动,可以以公司的名义申请许可,也可以分别单独申请许可;以分公司名义申请许可的,分公司应当取得其公司法人授权;公司申请许可,其分公司作为资源条件的,则分公司地址应当在许可证中载明,本规则附 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许可条件允许共享;公司和其分公司分别申请许可的,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许可条件不允许共享;
    3) 本条(1)(2)项所述情形,涉及多处制造地址的,还应当满足本规则 2.2.4.1(2)项的要求。


    3许可程序和要求


    3.1 许可程序
    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与发证。
    3.2 申请
    3.2.1 一般要求
    申请采用网上填报的方式。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并且提交《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无需提供原件),向相应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无法在线核验时);
    (2)申请书中的“申请许可项目表”,经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并且加盖单位公章;
    (3)原许可证(仅申请增项、改变许可级别或者换证,并且无法在线核验时);
    (4)公司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分公司单独申请的)。
    因特殊情况不能实施网上申请的,可以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一式三份),并且附前款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各一份)。
    3.2.2 多地址申请要求
    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实施许可的,申请单位的住所与制造地址或者其多处制造地址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应当分别向其制造地址所在地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
    3.3 受理
    3.3.1予以受理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电子(或者书面)形式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 受理决定书)。受理决定书应当注明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注 3)名称和联系方式。发证机关应当在发出受理决定书的同时将相关受理信息通知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
    注 3:鉴定评审机构为发证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其从事鉴定评审工作的技术机构 或者社会组织。
    3.3.2  补正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以下简称补正告知书)。
    3.3.3 不予受理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受理决定书):
    1) 申请项目不属于特种设备许可范围的;
    2)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
    3) 被依法吊(撤)销许可证,并且自吊(撤)销许可证之日起不满 3 年的。
    3.3.4 申请信息变更
    申请单位的申请已经受理,在鉴定评审之前,生产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制造地址、办公地址、许可子项目,或者充装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充装地址、设备品种、充装介质类别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或者由原发证(受理)机关出具变更的受理决定书。
    3.4 鉴定评审
    3.4.1 一般要求
    1) 申请单位在首次申请取证、申请增项(增加制造地址除外)或者申请提高许可参数级别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前,按照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的要求,准备试设计文件,试制造、试安装(注 4)的样机(样品),样机(样品)应当经自检合格,资料齐全;
    2) 鉴定评审机构接到发证机关委托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评审日期,并且将评审日期、评审程序和要求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评审日期内派出鉴定评审组实施现场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因故无法按时限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3) 申请单位应当在鉴定评审前将申请书以及质量保证手册(可以是电子文档)提交给鉴定评审机构。
    注 4:允许在使用现场进行试安装的,安装单位应当在试安装前凭受理决定书向施工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接受试安装告知的部门应当将受理决定书收回存档, 凭受理决定书只能进行一次试安装。
    3.4.2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
    1)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程序,一般包括首次会议、现场巡视、分组审查、情况汇总、交换意见、总结会议等;
    2)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中,发现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或者产品不能满足已受理许可范围的相应要求的,经申请单位书面申请、鉴定评审组确认后,可以按照减少许可子项目或者降低许可级别后的范围进行鉴定评审,并且在鉴定评审报告中说明;现场鉴定评审时,申请单位提出增加许可子项目、提高许可参数级别或者其他情形使发证机关改变的,应当按照本规则 3.2 条的要求重新申请;
    3)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时,鉴定评审组应当将发现的问题向申请单位通报; 现场不能完成整改的,双方应当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鉴定评审组在备忘录中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4) 鉴定评审组应当将鉴定评审情况做出记录。
    3.4.3 鉴定评审结论和报告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按照以下要求分为“符合条件”“整改后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
    1) 全部满足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
    2) 整改后全部满足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整改后符合条件”;
    3) 除本款(1)(2)项外,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规定,及时出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工作(含整改时间)应当自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 1 年内完成。
    3.5 审查与发证
    发证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许可决定书)。
    许可证中应当载明以下信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载明许可证编号,单位名称、住所、办公地址、制造地址,许可项目、许可子项目、许可参数,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及有效期等;
    2)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载明许可证编号, 单位名称、住所、充装地址,设备品种、充装介质类别、充装介质名称,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及有效期等。
    3.6 许可证增项、变更与延续
    3.6.1 许可证增项
    3.6.1.1 增项含义
    许可证增项是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1)增加制造地址或者许可子项目(含改变产品限制范围); (2)增加充装地址、设备品种或者充装介质类别。
    3.6.1.2增项程序和要求
    1) 持证单位需要增项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许可增项申请;增项程序和要求按照本规则 3.2 至 3.5 条的规定办理;
    2) 只改变产品限制范围的,由发证机关确定是否需要进行鉴定评审;
    3) 只增加制造地址的,不需要准备试制造样机(样品),鉴定评审时重点对资源条件进行核查,并且对质量保证体系覆盖情况进行确认;
    4) 许可证增项后,发证机关换发新许可证,其有效期按照原许可证执行,原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收回。
    3.6.2 许可证变更
    3.6.2.1 变更含义
    许可证变更是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单位名称改变;
    (2)住所、制造地址、办公地址、充装地址的名称改变(以下统称地址更名);
    (3)住所、制造地址、办公地址、充装地址搬迁(以下统称地址搬迁);
    (4)多制造地址(充装地址)中一个或者多个制造地址(充装地址)注销(以下简称 制造或者充装地址注销);
    (5)许可级别改变;
    (6)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
    3.6.2.2单位名称改变和地址更名
    持证单位改变单位名称或者地址更名,应当在变更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许可证申请,并且提交以下资料:
    1) 《特种设备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 原许可证(原件,无法在线核验时);
    3) 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和变更核准材料(无法在线核验时)。
    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换发新许可证,并且收回原许可证;不予变更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且说明理由。
    3.6.2.3 地址搬迁
    (1)持证单位地址搬迁后,应当按照本规则 3.6.2.2 条的要求,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许可证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变更手续;制造地址或者充装地址搬迁的,还应当进行鉴定评审,但是不需要准备试制造样机(样品),鉴定评审时重点对资源条件进行核查,并且对质量保证体系覆盖情况进行确认;
    (2)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实施许可的,持证单位地址搬迁后不在原发证 机关辖区内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且向新地址所在辖区的发证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相关许可程序和要求按照本规则 3.2 至 3.5 条的规定办理。
    3.6.2.4制造或者充装地址注销
    制造或者充装地址注销的,应当按照本规则 3.6.2.2 条的要求,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许可证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变更手续;发证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鉴定评审的,还应当进行鉴定评审。
    3.6.2.5许可级别改变
    持证单位需要改变许可子项目中的级别时,应当向相应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相关许可程序和要求(注 5)按照本规则 3.2 至 3.5 条的规定办理。
    注 5:对于提高许可参数级别外的其他许可级别改变情形,发证机关根据许可级别变化情 况决定是否需要鉴定评审。
    3.6.2.6新许可证许可范围和有效期
    许可证变更后,新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按照原许可证执行,但对于本规则3.6.2.3 条(2)项和 3.6.2.5 条规定的情形,新许可证有效期按照许可证签发之日起计算。原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收回。
    3.6.3 许可证延续
    3.6.3.1 一般要求
    (1) 持证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相应活动的,应当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6 个月以前(并且不超过 12 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许可证延续(本规则称为换证)申请;未及时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换证申请时书面说明理由;
    (2) 换证程序和要求按照本规则 3.2 至 3.5 条及相应附件的有关规定办理;持证期间生产业绩满足本规则要求的,不需要提供样机(样品)。
    3.6.3.2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换证前一个许可周期内未发生与特种设备相关的行政处罚、责任事故、设备安全性能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并且具有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相应生产业绩(注 6)的持证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可以通过提交持续满足许可要求的自我声明承诺书等资料,向发证机关申请免鉴定评审直接换证。
    自我声明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生产业绩、产品安全性能状况等,能够持续满足许可范围的相应许可条件要求; (2)申请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能够持续有效实施; (3)申请单位前一个许可周期内未发生与特种设备相关的行政处罚、责任事故、设备安全性能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
    持证单位不得连续两次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注 6:计入生产业绩产品的参数应当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中相应许可子项目的参数范围内。
    3.6.3.3许可证有效期
    (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换证的,其换证后的许可证有效期从原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日起计算;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换证的,原许可证失效,申请单位不得从事相应生产、充装活动,其换证后的新许可证有效期按照许可证签发之日起计算。
    3.6.3.4延期换证
    制造、充装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因改制或者批准的制造、充装场地搬迁等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提前 6 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换证申请,并且填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申请时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批准改制的文件或者批准搬迁的有关资料作为附件同时报送。
    经批准后可以延期换证的,发证机关更换延长有效期限的许可证,延长的有效期不超过 1 年。延长期满前通过换证的,该单位换发的许可证有效期应当从 4 年中扣除延长期的时间。
    3.7 许可证补发
    3.7.1 补发申请
    许可证遗失或者损坏需要补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许可证申请,并且提交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许可证补发申请表》(以下简称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2)营业执照(无法在线核验时)。
    3.7.2  补发决定
    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补发的决定。准予补发的,颁发新许可证,其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不变;不予补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补发许可证的单位并且说明理由。


    4 附 则


    4.1 许可证管理
    (1) 持证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
    (2) 许可证的吊(撤)销和注销以及相关行政处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公司与子(分)公司共同取得许可的,发生本项所述情形时,公司作为责任主体,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 申请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许可的,为其提供协助的相关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 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生产单位,如果发现提交虚假材料,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其许可证。
    4.2 有关文件样式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的许可申请书、受理决定书、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许可证补发申请表等文件的样式,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网页上公布的相关文件格式执行。
    4.3 数值表述含义
    本规则只给出固定的数值、技术职称要求或者无损检测资格要求的,为不少于该数值或者不低于该要求;有关数值和要求表述为“以上”“不少于”“不小于”的,均包括本数。
    4.4 解释权限 本规则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4.5 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4.6 文件废止
    以下文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 号);
    (2)《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 号);
    (3)《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 号);
    (4)《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 G3001—2004);
    (5)《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3001—2006);
    (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
    (7)《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
    (8)《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
    (9)《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2007);
    (10)《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
    (11)《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 D3001—2009);
    (12)《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2—2011)。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和《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TSG ZF003—2011)中有关许可程序、条件和要求的内容,同时废止。
    本规则施行之前发布的其他与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相关的通知、文件等,其要求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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