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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09年度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质检特函〔2010〕20号)

      新闻发布时间:2019-03-12新闻浏览次数:983新闻作者:Frank
     

    质检特函〔2010〕20号

     

    关于2009年度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和证后监管,促进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提高,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总局特种设备局于2009年年底组织对部分省、直辖市质检系统的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和气瓶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抽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监督抽查由总局特种设备局分别委托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和中国燃气协会液化石油气钢瓶专委会具体实施,共抽查了15个省、直辖市的25家综合检验机构和4个省的10家气瓶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抽查的主要内容为现场检查09年应换证的综合检验机构和合并重组的综合检验机构工作情况,跟踪检查检验机构开展电梯定期检验工作质量,抽查相关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时效性及检验工作质量;现场检查气瓶检验机构气瓶定期检验的工作质量并对气瓶检验机构的鉴定评审情况进行追踪检查。

    从抽查的整体情况来看,大部分检验机构能够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质量管理体系能有效运转,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符合规范要求。但是,也有少数检验机构存在资源条件不足,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检验工作不能完全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甚至违法违规检验等问题。

    二、主要问题

    (一)综合检验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1、资源条件不满足。部分应换证的检验机构在基础设施、人员、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方面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满足实际检验工作需要的能力尚需提高。

    2、检验行为不规范。个别检验机构只注意完成检验数量,未能按检规规定实施检验,检验质量存在隐患和风险。部分地区检验机构未能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保质保量完成电梯、起重机械检验。

    (二)气瓶检验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1、使用无制造许可证厂家生产的气瓶阀门,违规修理改造气瓶。

    (1)部分气瓶检验站更换的瓶阀是未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 “三无”产品,修理瓶阀也未按标准规定取得原瓶阀制造企业的授权或委托。

    (2)郑州瑞龙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违规修理改造气瓶。检验车间有两台电焊机,用于脱落护罩和底座的补焊。

    (3)许昌市安特钢瓶检测技术服务中心违规修理改造气瓶。在仓库内存有大约200余套标注钢印为青岛钢瓶厂“青安牌”的护罩、底座,用于脱落护罩和底座的更换。

    2、检验质量差,不按照规范和标准要求检验。

    (1)许昌市安特钢瓶检测技术服务中心对不能识别制造厂家和无法确定制造日期的钢瓶仍然检验合格。

    (2)浙江象山香溢液化气钢瓶检验站对无法确定制造日期的钢瓶未按报废规定进行处理,且在标签上注明到2011年9月报废。

    (3)渭南市临渭区液化石油气公司钢瓶检验站检验合格的100只气瓶,其中95%为应当报废的活动护罩气瓶。

    3、检验能力差,资源条件不符合要求。

    (1)河南省周口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液化石油气瓶检验站检验设备没有蒸汽吹扫装置或焚烧炉和超声测厚仪,现场瓶阀气密性试验装置不能工作。

    (2)浙江省云和华泰制氧有限公司气瓶阀门检修后无清理装置、无气密性试验装置;氩气瓶阀检修无抽真空试验装置;氧气瓶阀检修后组装过程无禁可燃性油脂措施。

    (3)渭南市临渭区液化石油气公司钢瓶检验站没有钢瓶报废的压扁或锯切设备。

    (4)陕西省大荔县荔北液化石油气检测站水压试验设备和气密性实验等设备不符合标准要求。

    (5)许昌市安特钢瓶检测技术服务中心瓶阀气密性试验台不能工作。

    三、处理意见

    (一)郑州瑞龙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补焊脱落护罩和底座,违规修理改造气瓶,更换的瓶阀是未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三无”产品;许昌市安特钢瓶检测技术服务中心使用标注钢印为青岛钢瓶厂“青安牌”的假冒护罩、底座,违规修理改造气瓶,更换的瓶阀是未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三无”产品。上述两家气瓶检验机构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四条和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将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对上述两家气瓶检验机构进行处罚。

    (二)浙江象山香溢液化气钢瓶检验站和渭南市临渭区液化石油气公司钢瓶检验站对无法确定制造年限的钢瓶未按规定进行报废处理,且检验结论为合格,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提出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由省级质量监督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实施处罚。

    (三)河南省周口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液化石油气瓶检验站、浙江省云和华泰制氧有限公司、陕西省大荔县荔北液化石油气检测站检验资源条件不符合要求,由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进行检验工作。

    (四)对更换瓶阀时选用无许可证厂家产品和未取得原瓶阀制造企业的授权拆卸修理瓶阀的的肇庆市通达液化气钢瓶检验站、渭南市临渭区液化石油气公司钢瓶检验站提出通报批评,责令改正。今后各气瓶检验机构不得选用无制造许可证的厂家的制造的瓶阀,未经原瓶阀制造企业的书面授权,气瓶检验机构不得对瓶阀进行拆卸,更换内件。

    (五)各检验机构应根据本次监督抽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举一反三,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要优化资源配置,完善资源条件,强化体系运行,加强对检验工作质量的控制和管理。对于合并重组后的新机构,同时应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协调,降低检验成本,提升检验工作效率。

    (六)各省级和市级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高度重视和及时解决检验机构存在的问题,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总局“质量提升”活动对质检系统检验机构开展检测安全整顿工作的要求,积极开展检测安全整顿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纠正和查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无资质检验和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发现冒用制造厂家钢印标识,违规修理改造气瓶的气瓶检验机构,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查处,不能仅以罚款结案。电梯起重机检验人员不能满足检验要求的地区,要率先进行检验工作方式方法的改革,充分发挥其他地区检验机构或社会检验机构的作用,以利于检验的到位和检验工作质量的保证。

    2010年,总局将继续加大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证后抽查力度。除按照抽查计划进行监督抽查外,还将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涉嫌违法、违规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突击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和促进检验检测机构的健康发展。

    附件:监督抽查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二○一○年四月七日

     

    抄送: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中国燃气协会液化石油气钢瓶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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